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火博体育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8-22 17:11:56

  ,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陕西新合作西果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二府庄小区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购进日期:2023年4月06日。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2023年8月3日结案。该单位经营的山椒小萝卜食品,经抽样检验,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其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没收违法所得52.5元;2.免予罚款。

  经调查,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现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并给予警告。2023年6月30日再次收到该店餐具不合格,该单位使用的不合格餐具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4日立案,2023年8月8日结案。该单位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火博体育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仟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给予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经调查,陕西唐安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经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2023年8月10日结案。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认识到位,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交相关资料,涉案的货值金额较少,且无主观故意。符合《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1.罚款人民币6000元。